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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库存图书(义务教育教材)
发布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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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非国有产权

项目编号:FG20171109021

项目名称: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库存图书(义务教育教材)

挂牌价格:5631.02元

所属区域:武汉市

项目介绍:标的情况: 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库存图书——义务教育教材(详见部分库存图书清单),评估价值为7038.77元,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6年12月26日(评估数据出自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号为鄂中联评报字[2017]第030号《资产评估报告》)。 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1、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2、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价格:5631.02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3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即2017年11月27日16: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15000089861715 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清算行号:339928 大额支付行号:307521005712 重要披露事项: 1、转让标的具体范围详见后附库存图书-义务教育教材资料清单,转让标的存在状态以受让方实际查验为准。 2、转让标的现存放于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卖场及仓库内,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标的,由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现场查勘。 3、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清单、资料清单与实际盘点有出入时,以实际盘点为准。 4、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挂牌转让。 5、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其他品质瑕疵或者抵押等权利限制措施,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的诉讼和仲裁等重大风险,转让方不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6、转让方无法提供转让标的的购置发票。 7、自交付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须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的现状,并且完全理解和认可转让方所作的上述风险提示(含“标的基本情况”备注栏等)的内容和涵义,承诺履行转让须知和风险提示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承诺自愿承担各种潜在的风险,自愿申请参加上述转让标的的竞买。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支付金额及方式见“保证金设定”一栏)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及移交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本次资产转让是以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在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5、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8、关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形是指: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4)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9、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0元(交易保证金以公告截止日16时前足额到达指定账户为准)。 10、成交后,标的物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款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2、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4、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5、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7、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公告日期:2017-11-14

截至日期:2017-11-27

信息填报机构:非公资产交易部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电话:赵经理 13871183154,027-6788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