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G20171213023
项目名称:湖北谊安实业公司(现更名湖北谊安投资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包公开转让
挂牌价格:1860000.00
所属区域:武汉市
项目介绍:标的情况: 经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对湖北谊安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分析意见书》(武万里核字(2017)001号)显示,截止分析基准日2017年2月28日,债务企业累计欠本息10,338,767.44元,其中:本金3,139,822.88元;表外欠息7,198,944.56元。 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1、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2、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价格:186.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6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即2017年12月19日16: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武汉江岸支行营业室 账户号:17001101040023025 市内清算行号:831218 重要披露事项: 1、该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湖北谊安实业公司(现更名湖北谊安投资有限公司)在原湖北省民鑫城市信用社发生5笔借款,分别为1995年1月14日至1996年1月13日借款50万元,1995年2月6日至1996年2月5日借款50万元,1995年2月25日至1996年2月24日借款50万元,1995年7月5日至1996年7月4日借款80万元,1995年10月20日至1995年12月19日借款110万元,5笔合计340万元。湖北谊安实业公司于1996年5月15日向原湖北省大通城市信用社借款150万元,期限为1996年5月15日至1996年12月30日。上述6笔债权现由汉口银行新路支行负责维护管理。截止2017年12月5日,贷款逾期本金总额3,139,822.88元,利息(含相关诉讼性费用)7,758,911.15元。 3、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12月5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不良债权资产金额与挂牌交易价格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再次做出特别提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谊安实业公司(现更名湖北谊安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仅在房产管理部门首轮查封湖北谊安实业公司坐落于洪山乡磨山村沙湾邓家垅的7套房屋,现债权人对此7套房屋已查实的情况如下: (1)其中1套房屋已在1996年7月25日登报遗失两证,换发新证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2002)武立执字第00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给他人,但房产管理部门未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属无效查封。 (2)其中3套房屋在第三方单位有办理他项权证。 (3)7套房屋在90年代初建设,房地部门无法指界,房屋的具体位置无法确认,两证的合法性无法确认,未办理用地征用及补偿手续,占用的土地属集体土地,现阶段无法采取司法途径取得。 (4)湖北谊安实业公司在各级法院均有大量不良债务被列入被执行当事人。 (5)此7套房屋债权人处无任何权属资料,对房产具体坐落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均未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确切资料,同时卖方查明还有其他债权人对7套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况。 (6)不排除该笔债权还有债权人未能查明的其他情况或瑕疵,买方需自行查清并自愿承担未能查明的后果。 (7)买方需知晓上述现状,交易完成后不得要求卖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回转交易,买方购买债权后因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清收上述债权、取得上述7套房产的所有权或实际占有上述房屋而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买方单位自行承担,与卖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无关。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支付金额及方式见“保证金设定”一栏)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及移交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本次资产转让是以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在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5、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当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8、关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形是指: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4)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9、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公告截止日16时前足额到达指定账户为准)。 10、成交后,标的物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款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需为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
公告日期:2017-12-13
截至日期:2017-12-19
信息填报机构:业务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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