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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商
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第二层房产承租权
发布日期: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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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租项目公告
标的名称 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第二层房产承租权
出租申请与承诺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出租方现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持有的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第二层房产承租权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开招租信息并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现提交《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第二层房产承租权招租公告》,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租赁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承租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出租方名称 武汉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18年11月30日
租赁单价评估值 华原商厦第一层-2  136.8元/月/㎡(246㎡)
华原商厦第一层-3  103元/月/㎡(399.12㎡)
华原商厦第二层    49.3元/月/㎡(554.56㎡)
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招租底价 华原商厦第一层-2   33702/月(246㎡)
华原商厦第一层-3  41110元/月(399.12㎡)
华原商厦第二层    27728/月(554.56㎡)
挂牌起始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承租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联合受让;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必须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出租标的总面积1199.68㎡,出租房屋按照以下面积分开出租: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武房权证市字第200313123号,(1)华原商厦第一层-2 ,建筑面积246㎡;(2)华原商厦第一层-3 ,建筑面积399.12㎡。(3)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二层,武房权证市字第200313124号,建筑面积554.56㎡。如实际出租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不影响本次该项目租赁价格,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调整租赁价格。
(二)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3,建筑面积399.12㎡,该房屋入户门不临街,需从华原商厦 1 层-2旁狭长通道进入,位置靠后。
(三)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二层,建筑面积554.56㎡,原通往楼梯的入户门已被拆除并用墙体封闭,后搭建了楼梯通往二楼,但需要从华原商厦 1 层-2房屋旁狭长通道处进入,在搭建的楼梯口安装了卷闸门。
(四)本次出租的房屋以现状出租,目前均为空置状态,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
(五)本次出租房屋属上级主管单位还建给出租方使用的房屋,截止挂牌之日,该房屋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权属变更手续,产权明确,确属出租方所有,无任何产权纠纷。
(六)本次公开出租的租赁期限为一年,意向承租方若有意延长租赁时间,待出租方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审议批准后与意向承租方另行协商。
(七)本项目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永信行评报字〔2018〕第00113号)。
一、标的资产信息
标的介绍 房产位于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2、第一层-3、第二层房产,证载及实际面积1199.68㎡
二、租赁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租赁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 24 个周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方式成交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对江岸区球场路44号华原商厦第一层-2/-3、第二层房产分别交纳40442元(246㎡)、49332元(399.12㎡)、33273元(554.56㎡)的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鲁巷支行
    行号:4025 2109 0019
    账号: 2103 0047 7110 019
(二)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
(三)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全部价款由租赁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须在房产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服务费付讫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账号:691018496;清算行号:213129;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租赁双方支付的全部交易费用和出租方递交的保证金划款函后,将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息返回其原交款账户。
(四)出租方提出:
(1)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在申请报名时提供以往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无行政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的说明(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及企业征信报告;
(2)意向承租方最终资格审核由出租方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确定;
(3)承租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季度)和租赁履约保证金(2个月房屋租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账户:武汉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账号:  7381610183100001214,开户行: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租赁履约保证金在《房产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赁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
(4)本标的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按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季度结束之日前1个月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若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次,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5)该房屋租赁用于商业服务/办公,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承租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保证在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出租方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若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必须事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对房屋进行适量装修、改造或增加设施,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形成安全隐患或违反物业管理方的相关规定,其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包括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房屋的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承租方须承诺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且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求责任和损失;
(8)承租方须承诺按时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9)由于使用和财产保管不当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水、火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对受到的损失依法追究赔偿;
(10)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五)意向承租方应完全认可由出租方委托的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租赁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永信行评报字【2018】第00113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六)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对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出租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交纳保证金金额 华原商厦第一层-2  40442元(246㎡)
华原商厦第一层-3  49332元(399.12㎡)
华原商厦第二层    33273元(554.56㎡)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一)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未竞得出租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二)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三)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对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罚没,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经出租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出租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
③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除非出租方和承租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租金(季度)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鲁巷支行
行号:4025 2109 0019
账号: 2103 0047 7110 019
三、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杜林森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7-67885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