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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上述期间收取的武汉市常青藤名苑二、三期小区的广告费和租赁收益;2、被告在上述期间收取的武汉市常青藤名苑二、三期小区内道路和绿化带固定停车收益;3、被告在上述期间利用道路和绿化收取的临时停车收益。
发布日期: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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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根据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1、被告在上述期间收取的武汉市常青藤名苑二、三期小区的广告费和租赁收益;2、被告在上述期间收取的武汉市常青藤名苑二、三期小区内道路和绿化带固定停车收益;3、被告在上述期间利用道路和绿化收取的临时停车收益所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4号

中介机构: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