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诉争的加油站当时建设的总造价进行鉴定评估需要的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3号
中介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一篇:对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新村2区95号房屋的装修残值进行鉴定
下一篇:对原告赵**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汽标社区13栋4单元201室房屋的漏水原因及漏水部分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