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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收入金额;2、第一项审计金额与材料2营业收入表确认的收入1332357元之间的差额;3、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支出金额;4、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
发布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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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1、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收入金额;2、第一项审计金额与材料2营业收入表确认的收入1332357元之间的差额;3、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支出金额;4、对当事人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合伙期间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需要的会计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9号
中介机构: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