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8日根据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2、3、4、6、7厂房已经5、7号厂房相邻的5.827亩场地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需要的资产评估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25号 中介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上一篇:申请对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所送金属铝板数量、面积进行鉴定
下一篇:对案涉车辆“鄂AFY599号”大型汽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合理停运损失进行司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