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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对申请人取得的原属某公司的编号为F(2012)228号地块的34亩工业用地,按照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间如果被申请人将该地块收储,评估申请人当时应当取得的该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二、请求对申请人取得的原属武汉隆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34亩工业用地,以(2018)鄂行终964号行政判决作出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为基准日,按照商服、住宅用地以及申请人摘牌取得349.53亩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划条件,评估其土地市场价值。
发布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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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根据武汉市新洲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一、请求对申请人取得的原属某公司的编号为F(2012)228号地块的34亩工业用地,按照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间如果被申请人将该地块收储,评估申请人当时应当取得的该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二、请求对申请人取得的原属武汉隆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34亩工业用地,以(2018)鄂行终964号行政判决作出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为基准日,按照商服、住宅用地以及申请人摘牌取得349.53亩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划条件,评估其土地市场价值需要的房产土地综合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号
中介机构: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