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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发布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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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云舒 管筱璞报道 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5.5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57.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占比图。

 

 

 

 

 

 

 

自2019年上半年以来,“半年报”中第一种形态占比始终高于65%。数据的背后,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病拖成大病的有力实践。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红脸出汗”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谈话函询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钱琼飞告诉记者,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必须及时、常态、无遗漏,该谈的坚决谈、及时谈,该询的必须询、具体询,不含糊、不回避。
“我们接到群众反映,你乘坐公车去区县对接工作时顺道回老家探亲,在日常工作中也存在违规使用公车的情况。请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近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干部与某市管干部谈话。
面对纪检监察机关指出的问题,谈话对象起初不以为然,认为回老家探亲只是“顺便”。“你以为的‘顺便’,已经属于公车私用了,这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令禁止的行为。”谈话人严肃提醒。
一番长谈后,谈话对象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压实“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形成管党治党合力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实践中,一些地区和部门也存在主体责任虚化弱化等现象。
落实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党委。党委(党组)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也最容易发现身边同志的苗头性问题。
2020年3月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明确要求。湖北省纪委监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发布了《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适用“第一种形态”的13种情形,解决了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第一种形态”谁来用、怎么用等问题。
“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研究、部署、提醒谈话咬耳扯袖,带动管党治党进一步严起来、实起来……”这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纪委监委对党委(党组)“一把手”开出的落实“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
“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又该如何运用,以前没有具体执行办法。”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勇表示,责任清单的发布,帮助他在履行教育管理党员职责时更有底气、思路也更加清晰。

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有的干部仍存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思想,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轻视对违纪行为的审查,投入力量不均衡;有的干部对审查调查得心应手,面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常态化做法却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运用纪律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干部不愿下大气力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对反映问题“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对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纠正等情况缺少跟踪掌握。
为此,调研组建议:规范和加强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使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核查谈话函询结果,避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这也成为不少地方的共同做法。
收到谈话函询说明回复后,多地纪委监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谈话函询对象部门、单位整改进度,并注重从思想根源、工作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制度机制固化整改成果,确保谈话函询效果最大化。
“在近期的监督工作中,我们发现医院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规范,有的干部在职称评审中提供的材料不实,我们已经开展谈话提醒,希望院党委查漏补缺加强管理。”上海市虹口区纪委监委围绕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第三方管理等重点监督事项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同时,该区开展同系统、同行业类案分析,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政治生态分析报告、“问题监督库”交底清单和对“一把手”廉情交底清单,指导相关部门强化同级同类教育。

强化结果运用,把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约束

“如果某位干部在某项监督条目上多次被适用‘第一种形态’,说明该干部在该条目上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如果某单位有多名干部在某项监督条目上被适用‘第一种形态’,说明该单位在该条目上存在一定的制度机制漏洞或风险……”一张表格,大有文章。
这是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综合运用信访、案管等部门信息平台,围绕六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落实情况等日常监督重点工作,细分了16项监督条目,对被监督对象被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和次数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形成《日常监督“第一种形态”适用统计表》。
宝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适用统计表是党员干部或监督单位的“监督画像”,为日常监督工作提供更为精准的靶向性,并已逐步运用到廉政谈话、廉情审核、政治生态分析等工作中。“比如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工作中,对相关干部或单位进行廉情审核时,我们将根据该表格进行评估研判,形成日常监督审核结论。再如,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列席相关单位重要会议时,遇到‘三重一大’事项,也可据此做好廉政风险提醒。”

山东省济宁市纪委监委通过细化实化制度机制,以制度建设为用好第一种形态“保驾护航”。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同时,进一步制定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列入必谈内容;针对基层“第一种形态”运用不会用,甚至不敢用的情况,该市任城区制定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明确了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程序,规范了方法步骤、操作流程和文书格式,为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参考和遵循。

上医治未病。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犯错误之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防止“好同志”变为“阶下囚”,党委(党组)必须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党员干部则要习惯在日常接受组织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自觉提升拒腐防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