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等63户债权资产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拟转让合法持有的债权,授权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处置上述标的债权资产,并办理了与债权资产处置相关事宜,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合法之完全的处置权;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需对债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或查阅相关详细资料,转让方、受托方将积极配合;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280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11-03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7-11-09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标的资产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简称“建行湖北省分行”或“受托方”)签署了《资产委托处置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建行湖北省分行处置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并办理与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2、转让标的为现状转让,存在已知或未知瑕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被出售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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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等63户债权资产 | |||
本息合计 | 小写:¥1,273,580,838.94元(点击下载 “标的资产清单” ) | 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叁佰伍拾捌万零捌佰叁拾捌元玖角肆分 | ||
债权担保方式 | 抵押、质押、保证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3个工作日。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 5,600 万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统一结算账户: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42001868608053015791;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清算行号:850136;大额支付行号:105521001419。 | |||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受托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受托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点击下载: 债权转让协议 )。 | ||||
4、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合同签订当日),受让方应一次性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 | ||||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费用后,按转让方要求将交易价款划入其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长融金诺资产管理公司2015特选包受托资产;账号:420000018156273099008000086;开户行:建行湖北省分行。 | ||||
6、本次转让采取两个项目联合组包整体转让方式进行,即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等63户债权资产和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等14户债权资产联合组包同时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亦须向光谷联交所同时递交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受让申请,若意向受让方只单独对其中一个项目递交受让申请,则视同该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交易,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对两个项目分别报价,报价合计最高者为最终受让人。 | ||||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概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承担过户所需全部费用和履行债权资产交易后的公告义务,转让方和受托方按规定给予配合。 | ||||
8、转让标的系历经多次资产转让交易取得,受让方在办理权属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确权的交易风险,以及缴纳多次过户费用等不可预见的支出风险,该等风险概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交易不能过户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 ||||
9、该转让系现状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受让方,转让方、受托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
10、转让方、受托方对受让方的买受行为均不承担任何回购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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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56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至日16:30前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现金、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对应本资产包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债权转让协议的; (5)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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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 | ||||
清算行号:850136 | ||||
大额支付行号:105521001419 | ||||
账号: 42001868608053015791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韩绪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