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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某两人从2007年2月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合伙经营武汉市某包装厂期间的赢亏情况及二人投资与收益的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某人从某包装厂抽逃公款为其个人购买住房、车辆,并为其子偿还房屋借款的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某人私自收取的3笔货款共计62300元的情况进行审计
发布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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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根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一、某两人从2007年2月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合伙经营武汉市某包装厂期间的赢亏情况及二人投资与收益的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某人从某包装厂抽逃公款为其个人购买住房、车辆,并为其子偿还房屋借款的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某人私自收取的3笔货款共计62300元的情况进行审计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2号
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