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根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人认为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范性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拟证明其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其直接支付的所谓“差旅、工资、社会保险、代付其他费用”等托管资金(其证据材料称为1210087元),从数额、范围、合法性、财务规范等方面均有重大瑕疵。申请人提交两项鉴定事项:1.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财务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对发生于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由某药业有限公司因履行企业托管职责而直接产生的差旅费用、招待费用、520库职工的安置补偿金,退休职工医疗费、内退职工生活费、工伤费用、遗嘱补助以及企业已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医疗费款项等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实付工作人员高华的薪酬进行鉴定。2.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财务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对发生于2005年4月6日至2005年8月19日由某药业有限公司因延续履行企业手托管职责而直接产生的差旅费用、招待费用、520库职工的安置补偿金,退休职工医疗费,内退职工生活费,工伤费用,遗嘱补助以及企业已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医疗费款等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实付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鉴定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4号
中介机构: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